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五0號
聲請人 林萬益 即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就任,依法應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清算完畢,惟因該公司清算過程過於繁鎖,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