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1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1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官 陳雅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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