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丙○○
乙○○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31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17日下午4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雖經判決確定原告
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四十二萬元,惟被告未依約定交
屋,房屋虛灌坪數,業已違約,應給付違約金,且金額超過
四十二萬元,原告可主張抵銷,惟被告仍對原告聲請強制執
行,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本院
93年度執字第2877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違約事由,原告取得坪數均合於兩造約
定,且縱認被告81年7月15日移轉登記予原告之不動產有坪
數短少瑕疵,惟原告早已明知,並曾於83年提出刑事告訴,
分經不起訴處分及無罪判決確定,原告遲至本件始主張被告
給付有瑕疵,已逾除斥期間,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
告主張被告有上開違約情事,無非以另案即卷附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2號事件94年9月8日勘驗筆錄為據,惟
該案件勘驗筆錄僅載明地政人員依竣工圖與建物平面圖計算
5樓公設面積有誤,然究竟有無影響原告5樓之1房屋之登記
面積,仍無從判斷,即難徒憑該勘驗筆錄遽認被告有違約情
事,況違約金應如何計算,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據
以主張抵銷,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