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張兆順 之承
訴訟代理人  江仁銘
       凃志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4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16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
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每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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