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廖文旺吉發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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