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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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煒傑 債務人 張順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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