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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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01號原告 徐淑芬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被告 洪勝智 即勝智蔬菜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又書狀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備之處,應於七日內補正:㈠應具體補正敘明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
㈡原告曾經匯款新台幣110萬予被告之證明資料。
㈢請併予提出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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