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琇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法定代理人 魏劉玉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4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對被上訴人魏金助不存在之債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捌萬貳仟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