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黃冠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編│每月未繳清金額│須繳交之違約金金額││號│(新臺幣)│(按月)│├──┼──────────────┼──────────────┤│001│999元及999元以下者│0元│├──┼──────────────┼──────────────┤│002│1,000元至30,000元之間者│150元│├──┼──────────────┼──────────────┤│003│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300元│├──┼──────────────┼──────────────┤│004│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600元│├──┼──────────────┼──────────────┤│005│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