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奕信
吳晶婷 吳奕欣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康瑞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勇廷
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33,798元(即297,482元+236,316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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