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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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何寬福
楊孝義 上列原告何寬福、楊孝義與被告豐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惟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何寬福、楊孝義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