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駁回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