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即參加人乙○○
號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就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丁○○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游婷麟~B法官李君豪~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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