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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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5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理聰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732、2087、322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至│104年1月7日│││同年12月29日間某不詳││││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85││││1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732號│同左│││││││├───┼──────────┼──────────┤││判決│104年7月13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732號│同左││├───┼──────────┼──────────┤││判決確│104年8月11日│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署104年度執字第6814號│││編號1、2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3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3│4│├───────┼──────────┼──────────┤│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28日│104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偵字第14146│署104年偵緝字第1536│││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087號│104年度簡字第3226號││├───┼──────────┼──────────┤││判決│104年10月30日│105年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087號│104年度簡字第3226號││├───┼──────────┼──────────┤││判決確│104年12月1日│105年2月25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26│署105年度執字第202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