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