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范淑蕙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被告 陳建勝
曜維膠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慧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