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張霆凱 被告 陳鈞義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