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沙東星
被 告 楊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玖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捌
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捌
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