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七九號
上訴人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投偵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且本案事實既已明確,被告聲請本院傳訊證人 涂豐斌 ,即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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