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7月14日│96年7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1365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訴字第853號│96年度訴字第85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2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備註│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3│院96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與如附表編號│號判決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7月│└──────┴─────────┴─────────┘┌──────┬─────────┬─────────┐│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9月13日清晨4│97年1月26日│││時25分許往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961號│320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訴字第5113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33││審│││號││審├────┼─────────┼─────────┤││判決日期│97年6月4日│97年8月1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4日│97年9月8日│├─┴────┼─────────┼─────────┤│備註│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