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請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附表所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等銀行訂定消費借貸契約,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1,042,413元,因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頒布後,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遭台新銀行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退件,致協商不協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銀行上開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惟遭台新銀行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退件而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至25頁、第60頁),足認屬實。故本件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經查:㈠依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見本院
卷第9頁),其96年度所得共計1,064,399元,平均每月收入為88,700元(計算式:1,064,399元÷12=88,700元),衡以聲請人自73年起迄今均任職於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穩定,收入並無明顯變化之情事,故認應以其96年度平均月薪88,700元計算,較能客觀反應其真實之償債能力。此外,就聲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部份,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是非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因此本院認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309元為標準,以計算聲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始為合理。
㈡再者,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兒子 邱亦成 之扶養費用9,829
元,並提出戶籍謄本、邱亦成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8頁、第82至83頁)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全部憑證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說明,暨參酌邱亦成目前係居住於高雄縣,因此本院認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9,660元為標準,以計算邱亦成之每月生活費用始為合理,而邱亦成之扶養義務人含聲請人在內共有二人,故聲請人每月須負擔邱亦成之扶養費用應為4,830元(計算式:9,660元÷2=4,830元)。
㈢從而,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所得扣除其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
,尚餘72,561元(計算式:88,700元-11,309元─4,830元=72,561元)可資運用,參以本院依職權詢問台新銀行有關聲請人之前置協商情形,據覆略以:因聲請人無法接受分45期,年利率8%,每月償還20,000元之方案,致協商不成立等語,有台新銀行台新債協97法字第7030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0頁至93頁),對照其前開每月剩餘可自由運用之資金,顯非不能負擔台新銀行所提還款方案,於此自不得認其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依現有收入,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後,尚難謂無餘裕之金額償還債務,且聲請人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1│花旗銀行│36,845元│消費借貸│├──┼────────────┼────────┼───────┤│2│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220,000元│消費借貸│├──┼────────────┼────────┼───────┤│3│聯邦銀行│97,399元│消費借貸│├──┼────────────┼────────┼───────┤│4│遠東銀行│134,408元│消費借貸│├──┼────────────┼────────┼───────┤│5│台新銀行│313,761元│消費借貸│├──┼────────────┼────────┼───────┤│6│中國信託銀行│240,000元│消費借貸│├──┼────────────┼────────┼───────┤│7│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566,491元│消費借貸│││公司│││├──┴────────────┼────────┴───────┤│合計│1,608,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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