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3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