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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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逸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