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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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馬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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