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賴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受刑人賴忠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月6日│99年1月15日│99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61號│字第2761號│字第276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789│99年度訴字第789│99年度訴字第78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年5月12日│99年5月12日│99年5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789│99年度訴字第789│99年度訴字第789││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6月10日(二│99年6月10日(二│99年6月10日(二│││確定日期│審撤回上訴)│審撤回上訴)│審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3951號(編│更字第3951號(編│更字第3951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號1至4號定應執行│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四│五││├────────┼────────┼────────┼────────┤│罪名│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月5日│93年10、11月間某│││││日起至99年1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61號│字第1444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3157│││事實審││1121號│號│││├────┼────────┼────────┼────────┤││判決│99年8月12日│99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訴字第3157│││判決││6561號│號│││├────┼────────┼────────┼────────┤││判決│99年10月21日│100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更字第3951號(編│執字第1460號(刑││││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期執行至111年1月││││有期徒刑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