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係「任發營造公司」之採購員,平日並負責駕車外出採購工地所需用品,,駕車係其附隨業務,乃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三八七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台南縣第二十六號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至台南縣佳里鎮買工程用之汽車材料,而於同日下午三時十分許,途經該縣道七公里三百公尺處之台南縣佳里鎮頂部里七十三號前時,理應注意對向車道有來車交會時,不得超車,且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上未有任何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等情形以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且不顧對向有來車交會,仍貿然超越前車。適有乙○○駕駛車牌號碼000—六0八號重型機車,後載其妻甲○○,沿該縣道由東往西方向,自對向車道行抵達該處。丙○○因有前述疏失,於超車之際待見乙○○所騎之機車時,業已避煞不及,致與乙○○之機車發生碰撞,乙○○二人隨即人、車倒地,乙○○因之受有左膝傷併後十字韌帶斷裂、內側側韌帶斷裂、左側坐骨骨折、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左小腿挫裂傷等傷害;甲○○則因此受有左下之撕裂傷、右下肢、左上肢多處擦傷、左大腿瘀傷、骨盆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甲○○訴由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所指訴之情節均相符合,且有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及現場相片二張在卷可資佐證。又告訴人乙○○、甲○○二人,因本件車禍,而分別受有如事實欄所載等傷害,復有佳里綜合醫院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七月二十五日甲種診斷證明書、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佳醫字第九0一九一一號函及所附病歷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
二、按對面有來車交會時,汽車不得超車;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駕車欲超越前車時,理應注意右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案發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上未有任何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等情,亦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載明可考,據此判斷,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且不顧對向有來車交會,仍貿然超越前車,致與告訴人乙○○所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故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況本件經送台灣省台南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持相同見解,有該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南鑑字第九0一三二三號函及所附之鑑定意見書一份在卷可參,此益證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二人受傷之行為,確有過失無疑。此外,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二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復屬顯然,是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之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丙○○係「任發營造公司」之採購員,平日並負責駕車外出採購工地所需用品,駕車係其附隨業務,乃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駕駛小客貨車欲前往購買工程用之汽車材料,而因超車不當,與告訴人乙○○所騎之機車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乙○○、甲○○二人分別受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同一時、地,一過失駕車肇事行為,造成告訴人二人受傷,而觸犯上開二業務過失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斷。本院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後雖已坦承不諱,然其不顧對向有來車交會,竟仍超越前車,以致發生本件車禍,其過失程度經核非屬輕微,而告訴人二人因本件車禍,而分別所受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勢,經查亦甚嚴重,且被告肇事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就民事損害賠償事宜,達成和解,顯見其犯罪後態度非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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