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受刑人 王麗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麗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