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王子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6兼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3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本行定儲│││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利率指數按 季浮 │││元│份有限公司│││動加碼年率2.1││││、魏明達│││%(目前為年率│││││││3.48%)│├──┼───┼─────┼──────┼──────┼───────┤│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本行定儲│││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利率指數按季浮│││元│份有限公司│││動加碼年率2.1││││、魏明達│││%(目前為年率│││││││3.4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月以內者按上開│││元│份有限公司│││利率百分之十,││││、魏明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月以內者按上開│││元│份有限公司│││利率百分之十,││││、魏明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307號)
(一)緣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月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魏明達、吳雅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付,各筆貸款利率詳如附表,採機動利率計付利息。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為憑。
(二)詎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還本付息僅繳納至民國101年4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於101年5月16日發給債務人催告函,債務人雖收取上述催告函,惟訖未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宜且相應不理,是依據債務人所立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80,000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授信契約書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期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