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號、一○一年度執字第四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郕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k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所稱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八九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五十四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文可資參照。
五、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如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罪,亦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各該判決均已確定,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如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而均提起上訴,然因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由臺灣高等法院均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因臺灣高等法院並未對如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四至七所示案件實際認定其犯罪事實,揆諸前開說明,如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
(二)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執行易科罰金揆諸首開說明,因其餘各罪均尚未執行,是本件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依前述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役齡男子意圖避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徵兵處理,徵兵檢│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查無故不到罪│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第3條第3款│第11條第5項│├────┼────────┼────────┼────────┼────────┤│犯罪日期│99年11月27日│99年11月27日│99年12月24日、│100年8月3日│││││100年2月25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2706│99年度偵字第2706│100年度偵字第136│100年度偵字第169││││3號│3號│78號│62號、100年度毒││查│││││偵字第241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54│100年度易字第754│100年度簡字第461│100年度審訴字第││實││號│號│3號│155號││審├──┼────────┼────────┼────────┼────────┤││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12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461│101年度上訴字第││││1753號│1753號│3號│482號││決├──┼────────┼────────┼────────┼────────┤││確定│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30日│101年2月29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明知禁藥而轉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3項│項│├────┼────────┼────────┼────────┼────────┤│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9│100年度偵字第169│100年度偵字第169│100年度偵字第169││查││62號、100年度毒│62號、100年度毒│62號、100年度毒│6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12號│偵字第2412號│偵字第2412號│偵字第241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55號│155號│155號│155號││審├──┼────────┼────────┼────────┼────────┤││判決│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決││482號│482號│482號│3578號││├──┼────────┼────────┼────────┼────────┤││確定│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7月12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