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五號
被上訴人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德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前審程序(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擴張聲明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伊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十七萬一千元,被上訴人僅繳納一十一萬四千元,不足五萬七千元;又於本院更審中(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上訴人再給付二千七百五十五萬元,被上訴人於本院更審擴張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十五萬四千五百七十八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二者合計為五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八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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