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6號
原告申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玉琴
被告超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丁振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配電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塵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84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