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恭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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