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6號
原告 張閔景
兼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