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邱煥堅 關係人即繼承人 邱黨潭
邱煥倫 邱煥珪 邱義程 邱翠香 關係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朱坤棋律師為被繼承人 邱倉陸 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倉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3年3月7日亡,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子。被繼承人邱倉陸於103年3月7日死亡,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聲請人曾為此召開親屬會議通知親屬會議成員,惟無人到場,爰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聲請指定朱坤棋律師為被繼承人邱倉陸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二、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①直系血親尊親屬。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91條第1項、第1209條第1項、第1211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3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邱倉陸於103年3月7日死亡,其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未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於被繼承人死後,亦不能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係利害關係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公證遺囑影本、親屬表、戶籍資料、存證信函影本、交寄函件存根影本、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邱倉陸之遺囑執行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聲請人推薦朱坤棋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經朱坤棋律師允諾,有其本院律師登錄函影本及同意書可稽。而朱坤棋律師為執業律師,深諳法學知識,具高度專業素養,與遺產無甚利害,可保持中立,實適合任此乙職。為利遺囑之執行,爰指定朱坤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
四、又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214條、第1215條、第1216條、第1218條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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