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杜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杜英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