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李綉鶯 (即詹益
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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