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家的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加盟合約書第11條:「雙方因本契約而
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加盟合約書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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