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梁綉妹 被告 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