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敏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執聲丁8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敏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受刑人黃敏惠因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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