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100號債權人 黃莉蓁 債務人 詹育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對附表編號6所示支票請求之遲延利息,已另行具狀更正為自民國97年1月14日起算,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支票6紙,及第三人吉增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經債務人背書,如附表編號7所示支票1紙,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97年1月4日,然債權人就此支票,乃請求自96年1月4日起算利息,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該紙支票請求之利息,逾前述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者,於法即屬無據,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100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即提示日)│├──┼────────┼─────┼─────┼──────┼──────┤│001│育瑄企業行詹育村│420,000元│JD0000000│96年11月21日│96年11月21日│├──┼────────┼─────┼─────┼──────┼──────┤│002│育瑄企業行詹育村│551,000元│DY0000000│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14日│├──┼────────┼─────┼─────┼──────┼──────┤│003│育瑄企業行詹育村│320,000元│DY0000000│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18日│├──┼────────┼─────┼─────┼──────┼──────┤│004│育瑄企業行詹育村│593,750元│DY0000000│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005│育瑄企業行詹育村│150,000元│DY0000000│97年1月4日│97年1月4日│├──┼────────┼─────┼─────┼──────┼──────┤│006│育瑄企業行詹育村│435,400元│DY0000000│97年1月12日│97年1月14日│├──┼────────┼─────┼─────┼──────┼──────┤│007│吉增工程有限公司│651,000元│AA0000000│97年1月8日│97年1月8日│││ 葉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