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聲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繼字第2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二、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三、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四、被繼承人或聲明人之出入境資料。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劉芷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