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治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治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治荃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判刑及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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