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9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9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2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96年9月19日提起第二審上訴,僅泛言原審量刑太重,而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6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復已於96年12月19日送達予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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