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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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嗣後經本院以96│減為4月│減為2月又15日│││年度聲減字第88│││││22號裁定減刑為│││││4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15日晚│96年4月17日│96年4月17日│││間7時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毒偵字第2219號│毒偵字第22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審││1262號│448號│448號││├────┼───────┼───────┼───────┤││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9月29日│96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62號│448號│448號││├────┼───────┼───────┼───────┤││判決確定│96年8月13日│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日期││││├──┴────┼───────┼───────┼───────┤│備註│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22號│││││裁定減為4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