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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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與已減刑之編號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列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與已聲請減刑之編號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2項│項││├───────┼────────────┼─────────────┼─────────┤│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犯罪日期│96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95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91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61號│96年度易字第359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57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18日│96年3月23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6月25日│96年4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