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