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桂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阿燕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6,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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