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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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4月3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資
料、放款過去記錄查詢資料及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鄧思辰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65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壹拾貳萬陸仟壹佰│94年01月02日起│8.3﹪│94年02月0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陸拾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壹萬貳仟玖佰陸拾│94年03月02日起│8.3﹪│94年04月03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玖│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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