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6126號),暨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
第1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
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而被告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名同一且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而為,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裁
判不可分之法理,應由本院併案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