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學府王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